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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l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母婴保健科 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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