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离京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21 阅读:262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政治纪律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强化外出请假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员离京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离京(请假)审批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管理对象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全部工作人员,包括一般员工、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秘书长。

    第三条 以上人员因公出差、离岗外出学习需通过OA系统“公务离京申请”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京(离岗)。“公务离京申请”同时作为差旅费财务报销的必须依据,严格加强审计管理。离京要详细说明离京事由,附上相应背景材料(如会议通知、调研方案、培训通知等)。

第四条 一般员工因公务需离京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及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请秘书长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公务需离京,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因公务需离京,报请秘书长批准;秘书长因公务需离京,报请理事长批准。

第五条 秘书长离京按规定提前3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每周一上午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例会会议日,一般不安排公务出差。

第七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3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