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现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5 阅读:2005

为加强对基金会内部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现金使用范围

除下列规定的范围外,财务支付款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一)非本单位正式职工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二)因私借款不予办理。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款私用;

(三)借款人预借现金应按用途填写借款单,按流程签字,出纳核对无误后支付。职工归还借款时,出纳应当另开收据,借款人核对无误后妥善保存;

(四)差旅费借款须在公务完毕回程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流程签字,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五)借款未清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对不按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应发出书面通知催办;

(六)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财务部门说明;

(七)对于现金收入,出纳人员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对于当面没有履行点验手续而事后发现短缺或假币的,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收取现金时必须开具收款凭证,严禁收款不开发票或收据,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八)对于现金的支出,收款人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事后出现短款或假币的,财务部门及出纳人员不负任何责任;

(九)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注明用途和金额等,经会计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提取; 1万元以上大额现金提取由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取。

(十)为了确保安全,向银行提取或存入5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时,应配备两名人员同行并派专车护送;

(十一)对保险箱的密码要绝对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十二)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业务终了应清点现金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账款相符。

(十三)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的责任人,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四)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每月终了财务稽核人员会同出纳盘点一次,盘点时填写库存现金盘点表,由会计复核并签字,保证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条 现金的库存管理

(一)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若账户库存现金超过10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财政专户现金超过10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二)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不得白条抵库;

(四)保险柜不得存入私有财产。凡经发现,一律作为公款处理;

(五)不得套取基金会的现金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六)临时外出或休假,应办理交接手续,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所有,经2017年2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2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