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5 阅读:2052

    为了加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对银行存款的管理,统一人口基金会的银行结算程序和办法,严肃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结算范围

人口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供应商、客户、基金会职工等)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使用现金以外,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第二条  账户的使用

财务人员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一)银行账户只能用于人口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账户,不能从事与人口基金会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办理人口基金会以外的收支结算,因私借用支票不予办理。

(二)严格支票管理,财务人员不得签发无日期、无抬头、无用途、无限定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三)不得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四)月未,会计应根据银行日记账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进行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由会计主管复核。

第三条 银行存款日常管理

(一)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下班前应结出余额。

(二)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由一人统管使用,做到相互制约,保证安全。

(三)出纳须设置银行账,银行账要及时登记,并每天结出余额,要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

(四)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有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单》或已从对方单位取得的发票,并有审批手续。

(五)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登记簿及支票存根上签字。申请人报销时将经签字的发票和支票存根一并交与财务,报销后出纳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

(六)支票开出后十天内有效(含签发日)。使用后,由经办人签字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如因故不用或作废时必须将原支票交回财务部门销账或更换,因故不用的支票申请人不得私自改作他用。

(七)借用支票需填写支票借款单,按程序由秘书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票领用手续。预借支票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经办人对领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如支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和秘书长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如挂失前,银行已支付,造成的损失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收到的支票和汇款,要给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对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银行盖章各种回单,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支票,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第四条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二)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设操作员、复核员二级。出纳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钥,可查询账户情况,并可提交办理银行收支结算指令;会计主管配备审核权限的网银密钥,对网上银行的所有收付指令进行复核,并审批后生效。

(四)银行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收付凭据办理网上银行结算操作,会计主管进行复核并审核。

(五)网银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确实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并提交会计主管。

(六)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七)安装了网银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的人员严禁使用,网银操作人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银系统,并将密钥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

(八)网银密钥应按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密码与密钥分开保管,每日下班前,将网银密钥存入保险柜。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所有,经2017年2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2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