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16 阅读:1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基会)立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志愿者管理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各项公益活动,推动人口福利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从爱心、信念和责任出发,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参与人基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公益活动,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人基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人口福利与卫生健康事业;

(二)一般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基会的相关规定;

(四)具备为人基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的基本能力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人基会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人基会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

(二)人基会组织的有利于人口福利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校对、文秘撰稿、档案管理、法律支持、财务顾问、项目策划实施、礼仪会务接待以及人基会其他工作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人基会组织的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了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就具体志愿服务工作向人基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人基会出具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申请注销个人志愿者注册;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按照人基会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人基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服务项目调整,离岗时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二)参加人基会开展的安全知识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规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加服务活动。

(三)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不得以人基会志愿者身份从事非人基会安排的活动;

(五)自觉维护人基会志愿者的形象;

(六)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七)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人基会;

(八)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基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人基会各部门根据专项基金或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常年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申请加入。

第九条 申请人可到人基会网站了解本项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及各项目志愿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填写《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进行申请。申请人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出现虚假信息等情况,人基会有权立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经人基会批准后,填写《志愿者信息登记表》,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人基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人基会各部门需要志愿者服务,应首先在各自建立的注册志愿者信息库中挑选,如无合适人选,可通过其他渠道招募。

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 欲中止/终止服务的注册志愿者,可向人基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在履行志愿者义务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向人基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不得单方停止服务或擅自离岗。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人基会对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各专项基金或部门负责志愿者的登记、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活动负责部门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按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人基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志愿者发生意外或伤病时协助志愿者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因人基会过错受到损害的,人基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基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人基会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志愿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人基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人基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时,一般需统一佩戴人基会志愿服务标志。人基会对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对于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的优秀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优先聘用为人基会正式工作人员;

(二)将志愿者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其所在学校、单位、社区,或在人基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报道;

(三)向相关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第二十一条 人基会作为慈善组织,可作为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第二十二条 人基会对不遵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人基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申请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