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7 阅读:7864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4日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人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批露等。

第四条 人口基金会的财务在理事长和秘书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资产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人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报告,科学调度及配置资金;

(二)依法管理各种收入,安全、有效运用资金,努力增加收益,加强成本核算,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各类项目活动进行成本预算、控制、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预算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人口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筹资计划、基金增值量和历年支出情况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费用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合法的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费用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资产部审核汇总,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七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严格落到实处,不做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每季度就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各项活动或专项支出,需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编制单项预算。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超出预算时,财务资产部将暂停支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将超支情况报告秘书长。

第三章  收入和费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人口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人口基金会收入的范围为: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或拨款;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按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分类核算。

第十六条 费用是指人口基金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管理:

(一)人口基金会筹集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需要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设专项予以核算。

(二)人口基金会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和行政办公费用,以部门为单位核算,费用开支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人口基金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审批通过的预算标准执行。

(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人员工资福利实行以收定支,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人口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四)人口基金会开展筹资活动的成本费用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审批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募款额20%。

第四章  结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年度期末,人口基金会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八条 年度期末,人口基金会将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项目的限定性资产,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费用开支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人口基金会的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预算内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准、会计审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审签,报理事长/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等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秘书长签批。项目费用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秘书长签批。

第六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销前做好原始凭证分类汇总等准备工作,对齐粘贴后填写支出凭单。在支出凭单上注明摘要、用途、报销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单据张数。所报销费用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发票上印有税务局或财政局收费专用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各种印章必须清晰。发票内容中必须包含单位名称、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和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将按规定填好的支出凭单(附上原始单据)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对于预算内的宣传活动、会议、印刷等支出,报销时应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律师函、预算报告等资料。涉及采购的,还需提供市场招标或比价说明等补充材料。

第二十四条 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的支出凭单(附上原始单据)交会计审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审签,报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完成报销流程。

第二十五条 因公外出借款或单笔报销现金1000元及以上的,需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财务资产部准备;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拨付项目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财务资产部准备,否则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每周二、四为财务审核、报销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公益项目、专题活动、合作项目及其他符合人口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活动经费支出,按程序报会领导审批,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签报时需提供预算、协议(合同)、律师函等资料,涉及采购的,按人口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借款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口基金会的现金及转帐支票严禁以任何名义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人口基金会人员因公务外出需要借款时,填写借款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借款须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因公外出借款须在返回后两周之内完成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购置办公用品时,如需借支票或现金,须在一周之内完成报销,否则不予办理再次借款手续。

第三十条 所借支票由经手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因个人原因遗失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借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收到现金、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汇票入账并确认后,应开具发票或收据。

开票时,所填写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与实际付款方不一致时,由经办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 票据开出后一律不予补开,作废票据连同票据存根由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票据丢失,由丢失方提供书面说明后,财务人员可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

第九章  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人口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人口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人口基金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投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需及时清理,期末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估算并做好可能发生损失的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期末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同视为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人口基金会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每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完成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待资产价值回升后予以冲回。

第四十一条 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转让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的或者贵重的设备,须经管理部门鉴定后,按程序核销。

第四十二条 人口基金会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合作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完成成本核算及效益评估后,签署协议并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口基金会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的总称。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第四十四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每半年向理事长/秘书长提供财务分析报告。若遇重大政策调整,上报重要报表、报告时,须事先向理事长/秘书长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原《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