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7 阅读:7559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4日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人口基金会占有、使用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财务资产部是人口基金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协同办公室做好资产购置、登记造册、财产清查、报废处置等工作;

(三)接受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指导;

(四)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资产统计、处置报表及报告。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出入库、保管维护等工作;

(二)负责部门人员资产配置、领用登记,及退休、调离人员资产交还手续;

(三)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每年与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核查,保证账实、账证、账账相符;

(四)做好处置资产的保管、处置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六条  当现有资产不能满足履行职能需要时,人口基金会通过购置和接收捐赠方式配置固定资产。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存量、使用期限、部门需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财务部对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申请从存量资产、资金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性资金购置和非财政性资金购置。

(一)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1.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存量及经费额度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国有资产购置预算,报卫计委财务司审核,内容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预算等,并于部门预算“一上”前上报卫计委财务司。

2.国有资产购置预算经卫计委财务司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3.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由办公室对资产实施采购。

(二)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应遵循以下程序

1.交通工具或房地产、单价或批量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向卫计委财务司提供购置申请、人员编制、在岗情况及现有同类资产情况。根据卫计委财务司的批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对资产实施采购。

2.批量总价50万元以下的资产,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批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对资产实施采购。

第八条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的,应标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的,由财务与捐赠方或拨出方协商估价,或由中介机构评估计价。

第九条  购置及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持购货发票、采购合同、验货单及时到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及出库领用手续和报销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更新原则:固定资产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得更新,其中,电器、通讯、电子设备和各种维修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相机、影碟机、收录机、摄相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无线上网设备等)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固定资产使用频率高,实际工作量已超过厂商规定最大工作量的设备,可视具体情况,适时申请更新。

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缺乏经济性的,有关单位提供技术鉴定证明,经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该资产的更新方可纳入购置预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按部门人员配置,公用设备(如:便携式计算机、照相机、投影仪、摄像机等)按部门需求配备。建立领用、退还手续,统一录入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人口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按照年度顺序编号。例如:2005年购置家具第×件固定资产编号为2005JJ000×。

第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发挥效用,延长其经济寿命,使用人及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保养和修理,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使用人因个人疏忽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每年进行固定资产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退休、调离人员需在离职前将所占有资产移交办公室,并持移交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由接交人与原保管人按规定详列固定资产清册,核查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原因需出租、出借的,由办公室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批。财务部在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人口基金会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核验,按程序经秘书长批准后核销。报废大型的、精密的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程序核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无偿转让、出售、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条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财务部于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三份)报卫计委财务司备案。

由财政资金形成的、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由卫计委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2017 年2月20日)起施行,原《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