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差旅费是指人口基金会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主要包括参加会议、出席活动、组织培训等)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和通讯补助费等费用支出。
二 因公外出须填写《公务离京报告单》,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此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不予报销。参加外部会议培训、出席活动,还需提交会议培训或活动的书面通知。
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须附委办公厅审核批准后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离京(请假)审批单》,作为差旅费财务报销依据。
严格控制外出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组织观光旅游,从严管理差旅费报销。非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 由因公外出人员个人自理。
第一节 城市间交通费
三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公外出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 务 | 火车 | 轮 船 | 飞机 | 其它 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 汽车) |
部级及相 当职务人 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 等软座 | 一 等 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司局级及 相当职务 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 等软座 | 二 等 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 等软座 | 三 等 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四 因公外出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报秘书长审批。
五 到因公外出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外出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坚持节约成本的工作理念, 应尽量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六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均可自愿选择购买人身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人口基金会人事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再重复购买。
七 事先报请会领导批准的因公外出人员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经转车、船费用自理。
第二节 住宿费
八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快捷酒店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九 住宿标准参见《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外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十 因公外出人员无法提供正规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十一 因公外出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及费用限额内,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所住宿。
第三节 伙食补助费
十二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和新疆,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执行。
十三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性工作餐外,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 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 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收据、发票等),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四节 市内交通补助费
十四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十五 若当日往返,可领取往返交通补助160元。
十六 对于开展考察、调研、督导或到偏远地区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需在异地租车,需提前在离京报告单上注明租车的事由、天数、人数、具体地点。租车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
十七 报销异地租车费时需提供租车使用发票和用车记录单(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用车时间、起止地点、行车路线、人数、里程费用等信息)。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原则需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
第五节 报销管理
十八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
到常驻地以外开展调研、督导、考察等活动的,接待单位不提供食宿、交通费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统一承担食宿、城际及市内交通费用的,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补助费仅按往返各1天予以计发。
因公外出人员在填写《公务离京报告单》时,应注明食宿、城际及市内交通费用的承担方。
十九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所有,经 2017 年 2 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7月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即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