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霁霁爱心基金章程
发布日期:2010-04-26 阅读:5520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霁霁爱心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儿童和青少年文化教育与福利事业的发展,弘扬敬老爱老中华传统文化,增进老龄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规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霁霁爱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接受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宗旨:

基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由协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创始基金;

2、社会募捐;

3、组织专项活动筹集的资金;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捐赠:

1、邮政汇款: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邮编100081;

2、银行汇款:人民币开户行:工商行北京新街市支行,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民币帐号:0200002909014407253;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外币帐号:00039508091014;

3、网络在线捐赠:www.cpwf.org.cn

捐赠注明:霁霁爱心基金。

4、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统一进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账户,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委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基金。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与中国儿童和青少年文化教育、福利相关的资助、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奖励等活动。

2、弘扬敬老爱老中华传统文化,增进老龄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促进项目。

3、符合本基金章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4、符合本基金章程的相关公益活动。

第六条 基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在本基金用途范围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公益性质,利国利民为原则,项目计划书和项目预算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

2、项目审批。项目计划书和项目预算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后,项目立项实施;

3、项目执行。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书和预算方案,拨付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4、项目评估。项目中期或项目结束,邀请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告

第七条 基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专项财务科目、专款专用。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1、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基金每年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严格在计划预算范围内开展工作;

3、基金年度公益支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公益支出不低于基金年度新增额的70%。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专责基金筹募、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创始发起人、捐赠方代表组成。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执行主任主持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派员担任。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罢免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委员;

3、对项目计划书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

4、拟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议;

5、对拟开展项目活动的立项和相应的执行方案、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

6、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

7、拟定本基金的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议。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终止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基金终止前须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并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批准后生效。章程修改程序同此。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0年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