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幸福工程十五周年奖项的通知 中人基字[2010]第10号
发布日期:2010-04-06 阅读:4082

幸福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委会、办公室,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今年是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创立十五周年。十五年来,幸福工程秉承“关爱母亲,共享幸福”的理念,采用“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模式,为我国的扶贫事业和人口计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总结幸福工程十五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与经验,进一步提高幸福工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感谢社会各界对幸福工程的支持与关爱,激发广大幸福工程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决定对各地幸福工程先进组织和个人、幸福母亲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等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省为单位,按照《幸福工程十五周年工作会议爱心机构及个人评选标准》的要求撰写申报材料,各省级幸福工程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基层报送的材料;

二、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三、“爱心使者”及“幸福母亲”的典型材料要有具体生动感人的事例;

四、各省务必在 4 月 25 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至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发送电子邮件到: xfgc@vip.sina.com )。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务必按照奖项申报的要求,认真准备,按时上报。

此通知。

附件一:《幸福工程十五周年工作会议爱心机构及个人评选标准》

附件二:“奖项申报表”

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报社

二 O 一 O 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1

幸福工程十五周年工作会议

爱心机构及个人评选标准

幸 福工 程 办 公 室

2010 · 2 · 5

1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组织

2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奉献单位

3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示范点

4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使者

5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幸福母亲

一、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组织

1 、表彰对象

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宣传推广、善款募集、项目执行、资金监管与使用等方面有突出绩效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级幸福工程组织机构。

2 .评选标准

2.1 组织机构建设

有健全的幸福工程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把幸福工程作为本省、市、县计生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幸福工程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幸福工程工作计划,不断总结、推广幸福工程管理经验等。

2.2 健全规章制度

根据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相关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2.3 宣传活动

积极参加全国幸福工程组委会所布署的相关工作,并自行组织幸福工程主题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刊、杂志、板报、广播、自印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幸福工程。

2.4 善款募集

动员社会资源,广辟筹资渠道,积极倡导并认真组织筹款活动,自筹资金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递增。

2.5 资金使用

所募资金能按照《幸福工程管理办法》和《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并利用自筹资金设立幸福工程项目点。

2.6 项目管理

2.6.1 能严格执行设立项目点时所签署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协议书》;

2.6.2 按照《幸福工程管理办法》设立幸福工程项目点,选点、选户、选项准确;

2.6.3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监管与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6.4 救助率较高,脱贫率在 90% 以上,还款率在 95% 以上。

3 、评选办法

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 市)级幸福工程组织机构根据评选标准写出自荐书面材料,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全国组委会评审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奉献单位

1 .表彰对象:

1.1 为幸福工程捐款数量较多或长期捐赠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1.2 在研究幸福工程、促进幸福工程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3 开展结对救助好的省、市级幸福工程组织机构;

1.4 积极宣传推广幸福工程,并成功组织义演、义卖、慈善晚宴、慈善盛典等公益活动的机构与个人;

1.5 在其他方面为幸福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2 、评选范围

2.1 海内外机构、团体;

2.2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

2.3 中央机关、各部委,各相关机构;

2.4 其他机构。

3 、评选方法

3.1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由幸福工程各省级组委会统一上报;

3.2 其他机构由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提名,报幸福工程组委会评审小组审定;

3.3 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行上报全国组委会。

三、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示范点

1 .表彰对象

幸福工程县(市)级项目点(办公室)

2 .评选标准

2.1 能正确履行国、省、市、县四级签署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协议书》;

2.2 在受助母亲的救助工作中能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3 能按照“治穷”项目的要求对受助母亲所开展的项目进行合理、科学、及时的指导、监管与服务。通过救助,受助母亲的脱贫率在 90% 以上。

2.4 能按照 “治愚”项目的要求对受助母亲开展科技扫盲、技术培训等知识性的帮教,以使其通过此活动能够掌握一、二门生产技能;

2.5 能按照“治病”项目的要求对受助母亲免费开展妇科病的普查,一般性的治疗和辅导性的服务,通过此活动能使她们基本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保健知识;

2.6 受助母亲的资金归还、下拨及时,还款率在 90% 以上;

2.7 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及时,数额与组委会要求相符;

2.8 救助资金在一个点上的救助率和滚动率比例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2.9 在施救工作中善于发现和总结典型脱贫致富事例,不断向上级提供受助母亲的感人故事;

2.10 上报项目总结、执行报告等信息及时准确;

2.11 幸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各自优势与条件投入财力、人力和物力,并能动员其他社会机构积极参与;

2.12 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理、安全、有效。

3. 评选名额

各省项目点(即一个县为一个点)总数在 10 个以下的,可根据评选标准推荐 1 个项目点;在 10 个以上 50 个以下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在建项目点总数的 15% 推荐;项目点总数在 50 个以上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在建项目点总数的 10% 推荐。

4. 评选办法:

各省按照评选标准对辖区内的项目市、县进行评选并书面上报全国组委会简要事迹。全国组委会评审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使者

1. 表彰对象:

从事幸福工程工作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乡、村级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者。捐助单位的优秀组织者。

2. 评选标准:

2.1 从事幸福工程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

2.2 对幸福工程公益事业有着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

2.3 在本地幸福工程的宣传推广、善款募集、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幸福工程管理办法》和《幸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要求运作执行,并能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适时评估与总结;

2.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善于创新,其经验和做法具有典型意义和推广价值;

2.5 经常深入到受助母亲家庭了解项目进度,并针对情况及时指导,跟踪服务;

2.6 在对受助母亲的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得到受助者和其家庭的好评;

2.7 每一个救助轮次结束后的资金回收率 95% 以上,受助母亲的脱贫率在 90% 以上;

2.8 积极做好对领导和群众的宣传工作,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幸福工程;

2.9 较系统完整的保存项目实施档案资料;

2.10 及时上报项目运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及幸福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3 、评选名额

3.1 省级组委会 1-2 人;

3.2 ( 地 ) 市级按照不超过本级幸福工程组织机构 ( 如幸福工程领导小组、幸福工程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 总数 20% 的名额推荐 ;

3.3 县(市)级按照不超过县(市)级幸福工程组织机构总数 20% 的名额推荐;

3.4 乡(镇、街道)、村两级按照不超过乡村两级幸福工程办公机构总数 2% 的名额推荐。

4 、评选方法

由幸福工程各省级组委会根据以上评选内容及标准从市、县、乡(镇、街道)、村从事幸福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中评选并将其简要事迹书面报全国组委会。全国组委会评审小组对上报资料进行评审。

五、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幸福母亲

1 、表彰对象

各省实施幸福工程项目地区的受助母亲。

2 、评选标准

2.1 有强烈的脱贫愿望,并具备一定的致富能力;

2.2 项目选择合理,受助后收效较大,变化明显;

2.3 能认真履行救助协议,按期如数偿还受助资金;

2.4 不但自家脱贫,同时还能致富不忘乡亲,主动协助他人共同脱贫;

2.5 通过救助不仅增加了家庭收入,而且提高了自我发展能力。

3 、评选办法

各省根据以上标准从本省各幸福工程项目点评选。评选比例原则上为在救助母亲人数的 2% 。已获得过类似奖项的不再参与评选(突出事迹除外)。由市、县项目办将候选人员名单填写《幸福母亲推荐表》,上报省级组委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国组委会。全国组委会评审小组对上报资料评审。

附件 2:

幸福工 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组织” 申报表

申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事迹材料:

(此空间不足可附页)

                         申报单位签字盖章

                        2010 年    月    日

Δ 省级幸福工程组织机构自荐报全国组委会。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奉献”推荐表 (个人)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主要事迹: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盖章)

2010 年 月 日

△ 各级幸福工程机构推荐,省级组委会审核加盖公章报全国组委会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爱心奉献单位”推荐表 (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主要事迹: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盖章)

2010 年 月 日

△ 各级幸福工程机构推荐,省级组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全国组委会

幸福工 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 “项目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地区

省 县

设点日期

资助款金额

事迹材料:

(此页空间不足可附页)

省组委会

(办公室)

意 见

                       盖章:

                    2010 年   月   日

Δ 县级幸福工程项目办申报,省级组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全国组委会

幸福工 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 “爱心使者”推荐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省(市、自治区) 县 乡(镇)

从事幸福工程年限

幸福工程职务

主要事迹:

(此页空间不足可加页)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盖章)

2010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Δ 各级幸福工程机构推荐,省级组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全国组委会。

幸福工 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 “幸福母亲”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在地区

省(市、自治区) 县 乡 村

资助款

使用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资助金额

主要事迹:

(此页空间不足可附页)

县项目办

意 见

(盖章)

2010 年 月 日

省组委会

(办公室)

意 见

(盖章)

2010 年 月 日

Δ 县项目办填写,省级组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全国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