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对外合作及协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14 阅读:5856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对外合作项目和活动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合作时应当谨慎选择合作方,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条 必须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要求合作方提供如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年检页);合作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要与原件核对,并请提供方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

(二)合作方业务范围及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对于重大合作事项,可以委托律师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第四条 要注意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第五条 对外合作必须签订协议。协议即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履行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和美誉度。

第六条 签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协议内容。协议条款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基金会为合作期间唯一捐赠财产接收人,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直接与捐赠人签订;

(二)基金会统一捐赠帐号信息。

协议条款应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七条 签约之初须与合作方进行初步洽商,并就洽商内容形成项目合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的筹款方案和支出的财务预算等。在与合作方洽商过程中,不应进行不切实际的承诺或夸大宣传。

   第八条 在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协议草案。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作方介绍、项目合作方案作为协议的必要附件。

第九条 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项目资金中5%-10%用于基金会财务管理成本,项目工作经费等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一步洽商,并修改协议草案直至符合财务要求。

第十一条 将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和注册会计师财务活动核准意见交法律顾问审核;将法律顾问的修改意见与合作方进一步洽商直至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协议最后文本的内容给予认定,管理部将协议最后文本与《法律意见书》报法定代表人审核。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后,在协议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在协议正本上签字的,在协议文本审核通过后,可指定签约代表代为签署协议。法定代表人指定签约代表时需出具书面授权书,作为协议的附件。

第十四条 合作方需要基金会出具授权文件的,该授权文件作为与合作方所签订协议的附件,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签署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合作项目或活动名称;

(二)合作协议签约方全称;

(三)赞助和捐赠财产协议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签订;

(四)赞助款和捐赠财产全部进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帐号;

(五)基金会帐号信息;

(六)授权期限;

(七)授权合作方办理的事项及对合作方的必要限制;

(八)基金会查询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每次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协议期内的,可以再次授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公章为对外签订协议唯一用章。各部门、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办公室、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本会下设机构不单独配置印章。非使用基金会公章的任何协议、合同、授权、承诺等均为无效,与基金会无关,基金会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程序使用基金会公章、伪制印章或私自刻制印章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合同主管,建立登记、汇报及检查制度。对协议进行统一保管、统一监督和统一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

第十八条 协议的履行:

(一)项目或活动合作部门具体负责协议的履行工作;

(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凡以项目名义对外行文、发函,均须以基金会名义按程序办理;

(三)严禁以项目名义对外借款;

(四)要维护基金会的各项权益,包括公信力、美誉度、公益性、公益品牌等基金会享有的知识产权;

(五)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仍须按协议签订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