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04-13 阅读:3457

中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3月10日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定通过)    

为完善中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推动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委直属机关党委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支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委党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和委托的工作。

(二)研究讨论人口基金会党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总结、部署和报告支部工作,定期研究部署纪检工作,统筹协调群团(工青妇)活动。

(三)研究讨论党员队伍状况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审定党员发展、党费使用、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组织、统战、稳定、党务公开、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关于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处理意见。

(五)基金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建议安排,包括战略规划、选人用人、先优评选等事项。

(六)研究需要支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二条  支委会议事按照以下程序:

(一)支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支委会参会人员是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支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支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员,同时送达相关会议材料。

(三)支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议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四)根据需要,各党小组长、工青妇组织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支委会的组织、记录及纪要等工作由相关委员负责,党务人事部配合。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紧急情况或日常党务工作,书记、副书记可及时处置,事后向支委会报告。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凡属重大事情,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集中集体智慧,形成集体意见。集体研究事项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

第五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在重要事项的决定、重要文件的发布前,尽可能广泛听取意见,力求各方意见统一。支部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集体决议在各党小组和党员中的落实

第六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一旦形成决议,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各行其是。

第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的问题,包括已作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与会人员均不得外传泄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