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5 阅读:1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人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批露等。

第四条 人口基金会的财务在理事长和秘书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资产部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人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报告,科学调度及配置资金;

(二)依法管理各种收入,安全、有效运用资金,努力增加收益,加强成本核算,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各类项目活动进行成本预算、控制、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  预算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人口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筹资计划、基金增值量和历年支出情况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费用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合法的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费用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资产部审核汇总,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七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严格落到实处,不做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每季度就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条 各项活动或专项支出,需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编制单项预算。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超出预算时,财务资产部将暂停支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将超支情况报告秘书长。

 

第三章  财务核算与分析

第十五条 人口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记录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核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七条 严格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每年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人口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人口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九条 人口基金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投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需及时清理,期末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估算并做好可能发生损失的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期末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同视为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口基金会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每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完成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规定及时处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发生减值,应做好计提减值准备,待资产价值回升后予以冲回。

第二十六条 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转让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的或者贵重的设备,须经管理部门鉴定后,按程序核销。

第二十七条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并同步计入资产管理系统。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每月按规定进行摊销,并按月入账摊销额。

人口基金应于每年年底对无形资产进行梳理盘点,无形资产管理人员及账务负责人应签署梳理盘点单,装订备查。

人口基金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九条 人口基金会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合作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完成成本核算及效益评估后,签署协议并实施。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人口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十二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年度期末,人口基金会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年度期末,人口基金会将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尚未完成项目的限定性资产,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人口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人口基金会收入的范围为: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或拨款;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人口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费用是指人口基金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费用管理:

(一)人口基金会筹集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需要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设专项予以核算。

(二)人口基金会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和行政办公费用,以部门为单位核算,费用开支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人口基金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审批通过的预算标准执行。

(三)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人员工资福利实行以收定支,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人口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四)人口基金会开展筹资活动的成本费用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审批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募款额20%。

 

第九章  费用开支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查核后进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按《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收到现金、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汇票入账并确认后,应开具发票或收据。

开票时,所填写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与实际付款方不一致时,由经办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二条 票据开出后一律不予补开,作废票据连同票据存根由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票据丢失,由丢失方提供书面说明后,财务人员可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人口基金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四条  人口基金会需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 并将分析结果进行定期向理事长/秘书长通报,为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若遇重大政策调整,上报重要报表、报告时,须事先向理事长/秘书长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年度收支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年度收支预算、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理事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四十八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人口基金会定期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提供及时、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及时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2017年2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30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