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06-04-03 阅读:8484
  “关爱女性健康—乳腺疾病宣传教育普查活动”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依托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免费为育龄妇女提供乳腺疾病等妇科疾病普查与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以提高她们生殖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的公益项 目。该项目自2002年11月起,陆续在四川、重庆、陕西、湖北、河北等省市的31个地市,140余个区县开展,截止到 目前,累计普查育龄妇女386万人次,开展各种规模的健康知识讲座2500余场,发放各种乳腺疾病健康知识手册约530万册(套)。
    普查中共计发现疑似乳腺癌对象530余例。通过计生部门跟踪随访,我们发现在边远贫困地区一些育龄妇女,虽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乳腺癌,但由于家庭特别贫困,无法面对高昂的费用,不能得到及时治疗,致使病情恶化,失去了宝贵的生命。鉴于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于2006年启动了“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试行),对参加普查活动并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乳腺癌,但家庭特别贫困,难以支付手术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一定的资助,帮助她们得到及时的治疗康复。该救助行动旨在提高育龄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珍爱生命;动员、呼吁社会各界伸出援手,关心帮助贫困的弱势群体使她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实施以来,已对13例乳腺癌患者实施救助。对于达不到救助标准但确实有一定困难的患者,项目办公室通过计生部门以慰问金、慰问品等形式进行慰问了160人次。
   “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深受广大育龄妇女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鉴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普遍开展,原“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试行)”规定“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救助对象、救助条件现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使更多乳腺癌患者符合救助条件通过资助得到及时的治疗康复,特对原“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试行)”进行以下修订。
    一、申请对象
   “关爱女性健康”项目检查出疑似并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乳腺癌,需要手术治疗的育龄妇女,符合以下标准的,可以申请乳腺癌救助:
    1、城市人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
    2、农村人口年收入低于国家级贫困县人均年收入标准、无固定经济收入、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
    二、资助标准
    资助金用于支付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相关医疗费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资助金额为每人3000—10000元。
    三、申报审核
    1、申报审核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证明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病历资料复印件;
   (2)治疗费用单据(在手术后提供复印件);
   (3)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城镇低保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家庭年人均收入证明(由乡镇政府出具,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6)本人参加普查活动的证明(由驻地普查工作站出具);
   (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
    3、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2)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初审,填写统一表格;
   (3)县(市)人口计生委与驻地普查工作站共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4)省(市)人口计生委复审核查,填写意见;
   (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四、资金来源:
    1、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2、海外、港澳地区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个人的捐助。
    五、资助金使用原则:
    1、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2、根据资金的筹募规模,适时调整救助对象范围和资助金标准。
    六、救助工作程序:
    1、驻地普查工作站将筛查出的疑似乳腺癌对象的详细资料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2、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疑似乳腺癌对象到医疗机构确诊并协助治疗;
    3、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和驻地普查工作站对拟申请救助的乳腺癌患者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申报程序申请;
    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标准的及时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落实资助金到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资助金后应在最短时间内交付救助对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收据寄回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5、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协助救助对象在当地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并与该医疗机构协商减免救助对象的相关费用;
   6、驻地普查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会同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术后进行慰问及康复指导。
   七、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生舞弊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消救助资格,由责任人偿还已支付的资助金。
   八、本“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6年“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试行)”废止。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