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募捐立法”听证代表建议严格控制募捐成本
发布日期:2009-12-01 阅读:2084

11月18日,湖南省省民政厅邀请各界人士和代表进行立法听证,广泛听取他们对《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湖南省民政厅特别邀请了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委员、教授、律师、基层工作者、媒体代表、社团协会负责等20人参加立法听证会。

募捐成本成关注焦点

据介绍,20名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在为该立法叫好的同时,各抒己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对募捐主体细化、募捐救助行为应突出公益性,加强募捐备案管理,突出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危机的劝募行为等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在募捐成本列支条款中,有的听证代表提出,募捐成本列支应当明确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控制在10%以内。

该条例起草人之一的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喻建中告诉本报记者,募捐活动需要工作经费,而捐赠人希望自己的捐赠更多地用于受益人,只有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才可能促进募捐事业的发展。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原来也明确过比率,但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募捐的方式有多种,各种方式需要的工作经费也不一样,不宜一刀切。平衡点的关键在于透明,无论列支与否、列支多高,事先告知捐赠人,既履行告知义务,又给捐赠方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在募捐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谁的募捐方案好,谁的管理好,谁的募捐工作经费少,自然能募捐到更多的捐款。

募捐主体混乱催生地方立法

早在2007年,湖南省便开始酝酿出台《募捐管理条例》。据湖南省民政厅慈善办主任杨柯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系统法,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没有“募捐”的相关内容,制定出台地方性的募捐管理条例尤为必要。

据悉,《湖南省募捐管理条例》将纳入湖南省明年的立法项目。据了解,随着明年该部条例的出台。学校、单位团体或组织自发在社会公共场合的募捐行动将会是违法行为。而对于企业公开“诺而不捐”行为,募捐组织有权向企业追索,未果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另据消息,《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于今年9月21日提交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这一《条例》获得通过后,将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规。
 
这部《条例(草案)》中规定,慈善的定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的行为。之所以这样强调,是为了和扶持优惠等政策对接。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等慈善活动,方可依法享有扶持和优惠政策。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设立程序、组织形式等没有统一规范,部分慈善组织运行管理不透明、不规范,一些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高。因此,《条例》将规范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健全自主管理、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