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14 阅读:69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设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单项业务负责人员向基金会管理部提出设立申请,管理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业委员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分会。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中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业委员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分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名誉理事担任,暂时不能配备到位的,由基金会办事机构副部长以上人员担任主管。上述人员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管理部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基金会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基金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七)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由基金会管理部指派专人保管,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七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帐户时,由基金会管理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帐户,由基金会管理部统一管理。该帐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帐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