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关于对外合作项目设立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08-14 阅读:5685


根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立会宗旨要求,在《对外合作及协议管理办法》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发公益慈善项目,不断加快“奔四化、上5A”步伐,促进人口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项目的基本条件

1、项目目标符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与生态文明”宗旨;

2、项目内容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业务范围之内;

3、项目经过前期试点或经相关组织评估论证,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满足受益人、合作方和基金会等多赢要求。

4、项目周期1-2年、资金20-100万元的一般项目,周期2-3年、资金100-500万元的重点项目,周期3-5年、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纳入基金会统筹管理范围。

二、设立项目的基本流程

1、以部门为单位,与合作方洽谈项目意向;

2、立项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3、立项部门与合作方协商起草项目文本和立项申请;

4、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审核项目文本;

5、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便可立项;

7、重大项目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

8、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项目,在保证规范、适用的前提下,可以急事急办、减少相应环节。

三、设立项目的后期管理

1、立项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

2、项目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专项基金,还是项目经费,要通过定期审计、通报等方式,保证合作方的财务知情权。

3、项目执行每满一年,基金会立项部门与合作方要提供内容详实、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

4、严格履行协议规定,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立即终止项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