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人口健康文化发展基金运行发展方案
前言
为了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关注人口健康福利、文化传承发展、公共文明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公益事业,特制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健康文化发展基金运行发展方案》(以下简称“发展方案”)。
一、机构设置
(一)组织结构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
主 任:周鸿德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
副 主 任:宋宏云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社会联络部部长
廖彦淞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董事长
邓玉林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总经理
委 员:武 强 成都华盛(集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邢 军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办公室副主任、财务部副部长
张龙江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行政部部长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邓玉林(兼)
二、基金用途
(一)资助涉及人口素质发展、人口健康、人与城市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教育、文化艺术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资助兴办有关人口健康、人口素质提高等相关问题的科学研究和疾病防治等事业;
(三)资助发展妇幼保健、养老保险和保健事业;
(四)开展与港、澳、台及国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人口健康与发展事业;
(五)资助其他涉及人口健康与发展的项目。
三、基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立项
在本基金援助范围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公益性质,利国利民为原则,有利于人口健康发展,促进家庭健康和睦、社会文明和谐为内容的项目活动。向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计划书。
(二)项目审核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
(三)项目执行
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书和预算方案,拨付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严格遵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创始基金及基金新增额按10%向基金会捐赠事业发展基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基金年度公益支出额的10%提取基金工作经费。
(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每年从年度新增额中安排不超过10%比例的资金,用于基金及基金所开展项目和活动的宣传推广,以促进资金募集。
(三)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100万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少存量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四)基金只使用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基金管委会同意,方可使用创始基金,但使用额度应在50%以内,并需在会计年度末足额回补。
(五)基金每年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基金每年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严格在批准的计划预算范围内开展工作。计划外项目提前申报。
(七)基金每年公益支出不少于年度新增资金额的70%。
五、重点关注领域
(一)重点领域
人口健康福利、文化传承发展、公共文明安全、环境保护维育、相关公益事业。
(二)重点对象
1、独生及失独群体与老弱病残障群体
2、少数民族
3、女性群体
4、边区群体
5、爱心慈善群体
(三)重点区域
立足中国西部,关注全球华人
六、发展策略
(一)强化工作队伍
1、成立顾问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2、申请CPWF理事成员2-4人;
3、招募基础志愿者2人,先锋顾问3-10人,平台管理者2人,财务志愿者1人;
4、建立爱心群体信息库和受助信息库
(二)完善工作平台
1、建立“中国人口健康文化基金”网站_“爱心宝典”;
2、成立基金慈善心海文化俱乐部—东区音乐公园,3000平米;
3、建设现场募捐及网络募捐系统;
4、建立场景宣传平台
(三)建立项目机制
1、策划项目,建立募捐项目库,实在线管理;
2、制定内部规章、工作计划、募捐方案、项目方案等;
3、跟踪本基金或相关项目,推陈出新;
4、项目招投标及劝募;
5、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四)基金发展管理
1、创新募捐模式,扩充基金;
2、探索PE/VC等基金发展新途径;
3、探索基金与其他平台结合机制,延伸基金发展链;
4、创建稳固的基金公益产业基地——公益性产业园等
七、近期工作
(一)全面对接抓落实
1、对接CPWF总部,争取政策和条件;
2、完善基金过往承接,组建运管新机制;
3、对接税务等落实操作细节。
(二)组建队伍建平台
1、组建队伍;
2、建立“中国人口健康文化基金”网站_“爱心宝典”;
3、成立基金慈善心海文化俱乐部—东区音乐公园,3000平米;
4、建设现场募捐及网络募捐系统;
5、制备宣传品;
6、召开顾问、成员会议;
7、开展活动。
(三)策划项目募资金
1、筛选对象,策划项目,建立募捐项目库;
2、制定内部规章、工作计划、募捐方案、项目方案等;
3、跟踪本基金或相关项目,推陈出新;
4、项目招投标及劝募。
(四)重点示范建实业
1、探索PE/VC等基金发展新途径;
2、利用重点项目,结合社会资本创建稳固的基金公益产业基地——公益性产业园等
具体项目或活动方案、实施计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