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幸福阳光基金章程
发布日期:2012-08-14 阅读:57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提高公益慈善项目的社会知名度,吸纳更多社会力量的支持,规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幸福阳光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金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幸福阳光基金。
  第三条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接受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宗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开发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平台,深入开展“幸福”系列公益项目和救助活动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知名度,拓宽筹资渠道,扩大项目规模。
  基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

   第五条 基金来源:
  1、由北京圣唐海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组织100万元成立基金;
  2、社会募捐和企业捐赠;
  3、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捐赠:
  1、邮政汇款: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2444信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邮编100081;
  2、银行汇款:人民币开户行:工商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帐 户名 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人民币帐号:0200002909014407253
  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户 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外 币 帐号:778350014171
  3、网络在线捐赠:www.cpwf.org.cn
  捐赠注明:幸福阳光基金。
  4、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由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委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基金。
  第七条 基金的用途:
  1、在全国城乡发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招贴宣传画。
  2、在全国城市社区建立宣传阵地,进行公益宣传。
  3、组织并开展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的宣传和筹资活动。
  4、举办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主题晚会,制作、发行相关主题的影视作品。
  5、组织编辑出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相关内容的书刊。
  6、进行慈善文化的研究和传播,开发和建设与人口福利事业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
  第八条 基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在本基金用途范围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公益性质,以利国利民为原则,以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宣传推广为目的的项目,向本基金管委会提交项目计划书;
  2、项目审核。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基金会审批;
  3、项目评审。经基金会审批后,项目立项执行;
  4、获得资金。项目审批后,按照项目计划书中的预算方案,拨付项目执行资金;
  5、终期评估。项目结束后,邀请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告。
  第九条 基金设在基金会,由基金会设立专项财务科目、专款专用。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1、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基金每年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对每笔接受捐赠发布的公益宣传活动做出预算,并严格在计划预算范围内开展工作。
  3、基金接受捐赠所发布的公益宣传、以公益宣传为主题的活动等,其支出均为公益支出。基金年度公益支出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益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专责基金筹募、管理和项目实施。基金管委会由基金会、创始发起人组成。新一届委员由上一届管委会推荐产生。本届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增补委员或特邀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执行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3、拟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4、决定委员的增补和调整;
  5、对拟开展项目活动的立项和相应的执行方案、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
  6、拟定本基金的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基金的办事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627室。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提名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终止时,由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管委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基金终止前须在基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经基金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通过并经基金会批准后生效,本章程修改同样经过上述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1年 1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