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共同促进家庭建设
发布日期:2005-11-02 阅读:7246
    过去的伦理文化往往更关注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整体利益,强调当事人的社会责任,而漠视个人的感受和家庭幸福,致使以家庭为单元的幸福生活在相当长的时期未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实践。近几年来所倡导的家庭文明建设,也偏重于思想道德建设而忽略了人文关怀。而今天,个人的感情在家庭的婚姻中的地位被无限提高,婚姻的稳定性也就越来越脆弱,家庭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孩子的教育也逐渐被家庭风波的潮水搁浅……家庭的和谐成了诸多社会问题中的首要问题。
    
    家庭既千差万别又大同小异,其长处和不足反映在更广大的社会组织之中。家庭有着生产、生活的需求,有政治生活的需求,也有精神生活的需求。家庭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家庭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家庭建设纳入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上促进和维护家庭建设;引导企业关注家庭需求的研究,以满足日益变化和急剧增长的家庭需求,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提升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公民社会植根民间、深入基层、社会沟通、灵活调整,作为政府工作有效补充的优势,共同关注和积极促进和谐家庭的建设。

    一、企业厂商应关注家庭需求。企业厂商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恩格斯说:“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劳动的发展阶段”是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阶段。“家庭的发展阶段”是指家庭形式、性质、家庭关系和人口的生产发展状况。社会制度是受一定条件下两种生产的发展状况所制约的,社会发展也必然受到两种生产的制约。
    社会的发展改变着家庭结构,使一部分家庭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被社会化了,一些家庭职能变成了社会职能。如子女教养是家庭的重要职能,随着女性社会参与和社会劳动的增加及其工资率的提高,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学校教育的发展,子女教养活动也逐渐被社会化了;生活保障原本是家庭的重要职能。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对家庭保障的替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随着家庭老龄化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家庭迫切需要社会化服务,年轻人组成的家庭也由于缺乏家务技能对社会化家庭服务有了更多的需求。家庭生活的社会化,使家庭和市场之间形成了一种替代的关系,家庭建设中体现的各种需求正是反映了社会的需求。社会需求、社区需求,在一定意义上是家庭需求的放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企业厂商进入市场谋求生存和发展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要将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紧盯政府的目光移向家庭,研究家庭的需求。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系顾海兵曾经在《2001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对我国潜在的有效需求分析认为。婚姻需求一千亿至二千亿元,排第一,丧事需求一千亿至二千亿元,出国需求上千亿元,住房需求上千亿元,家庭需求至少上千亿元,娱乐需求至少好几百亿元且不断增长,交通需求数百亿元,精神需求上千亿元,平等需求数千亿元,其它需求数百亿元。
    此外还专门对我国的家庭需求进行分析预测:家庭私人医生需求,家庭或个人法律顾问需求,家庭保姆需求,家庭教师需求,家庭生子养子需求等方面,综合估算可以开拓的家庭需求市场规模至少一千亿元。其实,婚姻、丧事、住房、出国等需求仍然属于家庭需求。
    企业研究家庭的需求就是研究自身的发展,除了直接关注上述基本生活上物质的需求外,还应该关注和研究家庭日益增大的精神需求和文化需求。家庭需求和企业经营目标需求的互动满足过程,就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

    二、政府在家庭建设中的作用。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2004年12月6日的世界家庭峰会上谈到家庭与发展时庄严承诺:“尊重家庭价值,维护家庭权益,重视家庭作用,增进家庭福祉,促进家庭以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作为政府在促进家庭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谋求家庭和谐,深刻认识到家庭建设和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保障,要以法律的方式促进和保障家庭成员的权利平等,特别关注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确保妇女对经济资源的获取权和对财产的继承权;支持制订家庭政策,以促进男性共担家务,处理好事业与家庭生活的关系,赋权妇女参与公共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不受忽视、剥削、虐待和暴力;保护家庭人身及财产安全。 
    
    制度保证,要有体制和制度的保证,要有专门的机构研究、督促、检查家庭建设状况,建立良好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建立剩余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失业保险;建立政策风险保障保险等等;推动和保证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女孩普遍受到教育,防止儿童辍学;支持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体系的完善,为老年人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生活环境;确保所有家庭能够获得居所。同时,加大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等服务方面的投入,加强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增加对艾滋病防治和关怀的政治承诺,确保相关资源投入;支持家庭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促进采用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保护所有家庭成员享受对环境友善、与自然和谐的生活,强化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政策实施,有助于扶持家庭,特别是扶持以女性主导的家庭和脆弱家庭的扶贫政策;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和发病率;确保带薪产假、带薪育儿假、哺乳、托幼,鼓励男性承担抚养子女的职责;鼓励青少年同成年人共同参与家庭生活和发展事宜;鼓励青少年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估青少年项目,尤其是包括以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为重点的健康教育。
    
    支持家庭发展相关的研究,以形成应对策略和措施,要通过研究形成对家庭发展状况的评估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中。经常研究公布,促进发展。政府要将家庭政策和家庭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采取切实行动和措施保护家庭,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公民社会在家庭建设中的作用。公民社会是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志愿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等的公民自发组织,是家庭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基于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深入社会基层、贴近贫困人群的优势,承受风险的优势,社会沟通的优势,灵活调整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会弥补政府难以作为的缺陷,成为政府工作的有效补充。针对家庭问题,促进家庭的和谐健康发展,政府政策指导的普遍性,使它无法向多元需求的家庭提供尽可能满足的个性化服务,也就是说政府无法在家庭建设和追求幸福和谐的过程中包揽一切。以人为本的服务强调个性化的服务,公民社会可发挥自身植根于民间的特性,通过传达民意、反映诉求提供多种差异化服务来满足家庭建设中的差异化需求。如在反映诉求、沟通交流、家庭计划、扶贫济困、农村教育、卫生保健、保护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少数民族发展以及扶助残疾人等各种问题方面,非政府组织具有很大的潜力。

    当前我国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诸如下岗、农民工、艾滋病、民主选举、抗洪救灾、非典等突出的社会问题发生时,都有一批批民间组织活跃在前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如我们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发起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以“治穷、治愚、治病”为目的,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开发式救助模式,帮助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贫困母亲发展家庭经济,脱贫致富。还有通过“计划生育和扶贫帮困”的调查活动,直接促成了政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出台,受到了社会特别是农民的欢迎。实践使我们感受到社会积聚变革的同时,必须要有沟通渠道反映诉求,才能使责任政府负责地实施自己的权利。

    企业、政府和公民社会三者之间是互补、互动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公民社会是主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非政府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历史重任。

    在促进家庭的和谐健康发展中,政府的政策指导作用,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和民间非政府组织通过传达民意、反映诉求等提供多种个性化服务来满足家庭建设中的多元化需求,构成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